不侵权。从你说的情况分析,《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的类型:“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本案中,电视台的做法属于合理使用。建议你们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2022-12-22 09: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