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摩托车驾驶员认为协议显失公平,不愿再支付。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45000元。
2017年9月,被告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在路口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住院两次。2017年10月,双方就赔偿事宜经调解达成协议,约定由李某某分两次赔偿张某7万,在2018年2月付清,张某及李某某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李某某支付了2.5万元后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不愿再支付剩余的45000元。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安源法院审理认为,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根据现有证据,综合本案情形,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理由如下:第一,原告与被告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是平等协商签订赔偿协议,原告并非处于优势地位。第二,赔偿协议的内容清晰明白,一般人不会对协议内容产生歧义,因此,原、被告对于赔偿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该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综上,原告提供的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在平等协商下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对该赔偿协议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赔偿协议履行支付赔偿款45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