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侵害物权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对物权的救济是财产性的,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还赔偿是对人身权受侵害的救济。但是损害物权时造成精神损害的,并非绝对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对人格物的损害,同时侵犯了物权和人格权,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以案说法:
沈某与王某是对门邻居,两人多年前因为种地发生过矛盾。2016年10月,沈某趁王某家中无人,在王家西门南侧垒砌了一堵墙。几个月后,王某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行政管理部门将沈某建的围墙拆除,但是沈某一直未将堆放在王某家门口的砖块清走。现在王某想要起诉,他认为沈某在其门口垒砌的这堵墙,像是一个碑,且此碑存在了几个月之久,侵害了其人格权。
提问:王某认为砌墙行为侵害了其人格权,他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刘欢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解释说明,除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毁损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外,其他物品的损害均不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品应当是普通公众普遍认可其具有人格价值和精神利益,且该物品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具有唯一性,其毁损或者灭失具有无法挽回性。本案中沈某的行为虽然损害了相邻关系,但是没有毁损王某的相关物品,所以不符合侵害特定物品而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刘欢律师补充:
判断被侵权人的人格与名誉是否受到损害,要结合侵权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王某之所以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其心理上不能接受,他认为沈某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权。实际上,沈某在王刘某的西门南侧垒砌一堵墙,可能对王某有轻视和不敬,但是其垒砌墙的行为并没有侮辱王某的人格,没有降低他人对王某的社会评价,所以并没有侵害其名誉,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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