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征地拆迁 >> 棚户区改造方面有什么新政策
在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拆迁方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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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被拆迁人可以光明正大的要求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可以大胆的对异地安置说不,必要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棚户区改造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开展着,相对于拆迁方的热情来讲,很多被拆迁人就没那么高兴了,因为他们好好的房子被列入了棚户区改造不说,改造完了这块地也就不是他们的了,他们将被安置到比较偏僻的地方,虽然安置房的面积可能比以前大了点,但是周边生活设施很不方便,就医和上学等都成了问题。
乌鲁木齐为例,乌鲁木齐市2010年开始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工作,“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完成棚户区改造6万户,2016年完成棚户区改造1.5万户,2017年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52708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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