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为什么说寻衅滋事罪是口袋罪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几种行为方式印证了其口袋特质。因为表述该罪行为之条文中的“随意”、“任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关涉价值判断的表述加大了规范的模糊性,使得刑法的明确性程度大打折扣。故寻衅滋事罪可视为一个“口袋罪”。
网友认为:
网络上的虚拟武器当然不能定义为非法携带枪支,因为他不具有实质危害性,比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严重后果是丢失的枪支造成人员伤亡的才算,如果被小孩捡到从高空抛出,导致手枪砸死人就不能定严重后果,作为法律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思维,既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和法条综合分析而不是断章取义,用自己价值观衡量法律,而且你文章类推解释太牵强,虐待儿童和寻衅滋事不可能想象竞合,寻衅滋事首先按照法律体系解释是保护的社会秩序,虐待儿童罪和这个完全不一样,不可能会出现你说的情况,不要轻易误导他人。
这个三个罪只有寻衅滋事罪是口袋罪,另外两个的定罪条件都是比较具体明确的,非法经营特指需要特别批准的行业,司法解析也明确了具体有哪些行业。滥用职权就指擅权,弃权,越权。后两个罪都不是什么都可以往里面塞的。
中国的法律,在立法的时候,诸如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之类模棱两可的词语太多了,导致侦查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或者说任意解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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