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可见,在《民法通则》规定的框架下,赔偿损失和违约金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虽然“赔偿损失”和“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但违约金必须与客观损失大体相符,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就有权强行拔高或者削减,将违约金拉回到与客观损失大体相符的范围内。
网友认为:
民法赔偿还是以填平为原则的,惩罚性赔偿为例外,不是违约金是违约赔偿的附庸,而是违约金是损失的对价,与违约赔偿同源。不过举证责任的确是应该争论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的逾期交楼违约金是有一个客观标准的,就是“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法院怎么干不清楚,但是仲裁实践里面调整违约金是要求违约方提出并举证,有些案件违约金标准实在过高(例如中介那种日1%的),但被申请人缺席或者没有提出相关抗辩,仲裁员会比较为难,不过申请人的请求通常会以本金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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