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寻衅滋事罪是如何构成的
寻衅滋事罪,见于我国国刑法的第293条,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网友认为: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实务中重伤了,有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可查看《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还有的认为,寻恤滋事这个罪名,就不应该存在可以作为其他几个罪名的情节。重伤害指挥的人找了几个人做了假口供就做了取保候审。
还有网友补充道,寻衅滋事从司法实践来看 一般都会判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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