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试用买卖合同中怎么约定试用期限?
试用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形,既然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条件,那么买受人应当在多长的时间内作出认可,即试用期间多长对试用买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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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中怎么约定试用期限?
律师解答:
试用买卖合同约定期限的方式: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后,应当向买受人发出通知,如果买受人不欲购买又来不及退回的,应在出卖人确定的时间内发出拒绝购买的通知。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对购买还是拒绝购买试用的标的物享有选择权,可以决定购买该标的物或者拒绝购买该标的物。该权利属于买受人,他人不得干涉。买受人认可的意思表示就是选择权的行使。该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律师解析:
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一般无须缴纳使用费,一般性规则是无须缴纳使用费即无偿试用;如果需要缴纳使用费,须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无偿使用原则,确定买受人不缴纳使用费。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试用期间,所有权并未转移,即所有权并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仅仅是占有、试用,而不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出卖人承担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符合法理的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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