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夫妻协议离婚对债务的分配,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吗?
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当债权人找上门,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时,债务人却声称已经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这样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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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对债务的分配,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吗?
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潘月律师解答:
不影响。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潘月律师解析:
离婚之诉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仅对夫妻双方产生拘束力,属连带责任人之间内部分担债务的问题,离婚判决对债权人没有既判力。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既判力,对双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就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在债权人未参加诉讼的前提下作出的,该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仅能就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处理,而不能将债权人纳入其裁判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潘月律师简介
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工伤事故,公司法务,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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