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吗?
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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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吗?
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彭传皓律师解答:
要看实际情况而定。
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规定,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破产程序才开始。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则不得请求撤回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撤诉。
此外,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之前,因破产申请所引起的损失,由破产申请人承担。撤回申请是申请人的处分权利,但这一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彭传皓律师解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彭传皓律师简介
精通经济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专业从事债权债务纠纷、公司顾问业务、合同纠纷以及破产业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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