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征地拆迁 >> 被征收人不认可房屋评估结果怎么处理?
在房屋拆迁中,“房屋价值评估”是拆迁维权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经常遇到拆迁方把评估报告送过来了,当事人觉得评估的面积不准确,评估的价格太低,评估有遗漏,对评估方式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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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不认可房屋评估结果怎么处理?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纪子垚律师解答: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上述一些规定实际上包含两个救济程序:一是申请复核,二是申请鉴定。两个程序有先后顺序:先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才能申请鉴定。这充分体现了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纪子垚律师解析: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纪子垚律师简介
团队擅长涉资产类纠纷、婚姻家事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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