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名义股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实践中,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处分股权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也是股权代持所引发的风险之一,对于该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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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广东莞升律师事务所路丰梅律师解答:
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得到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实际出资人有权要回自己的股权。但是倘若股权受让人为善意取得,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办理了工商登记,那么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
广东莞升律师事务所路丰梅律师解析:
成为公司股东条件的:
1.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股东应当是能够从事营利活动的法人;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是其所在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半数以上应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参与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路丰梅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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