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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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江苏大直(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管玲慧律师解答: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数量巨大: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江苏大直(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管玲慧律师解析:
本罪的对象是伪造的发票,包括普通的发票,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故意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体。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管玲慧律师简介
江苏大直(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各类金融借款、终本执行案件款、终本执行案件款项清收、商事诉讼及执行异议案件。办理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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