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怎么分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
分辨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方式,一是判断借贷资金使用的方向是否明确,二是看借贷的对象是否特定,三是看借贷人给予的报酬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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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分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田丰律师解答:
分辨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方式如下:
1.民间借贷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
3.民间借贷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受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田丰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一般借款数额不宜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贷数额也有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单纯就数额而言,不能完全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田丰律师简介
田丰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广电文创中心五、六、七、九、十、十一楼,全国大型律所,专业律师团队,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田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多年,拥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民商事法律业务的研究和实践,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操作经验。执业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办案技巧解决客户面临的各种棘手问题,并秉承“诚信、合作、共赢”、“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执业理念,已成功经办了数百件刑事、民事、商事案件,获得了委托人、当事人及各办案单位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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