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后行使探视权受阻,法院怎么执行?
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其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派生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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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行使探视权受阻,法院怎么执行?
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赵占峰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在执行探视权案件中,可以适用以下措施。
第一,列入限高名单。实践中,通常对不予配合的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一方面,让其陷入无法购买机票、高铁票的被动环境,另一方面也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心里威慑效果,起到督促其配合履行或者来法院沟通解决的效果。
第二,适度采取拘留措施。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碍执行的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惩戒,在法律层面没有问题。不过考虑到拘留后,可能会导致无人照看未成年子女,或是加重被执行人的怨恨,更加不利于探视,故通常不采取拘留措施,但并不表明不能采取。若是未成年子女有其他长辈照看,确有拘留的必要,可以适用。
第三,加大训诫力度。法官应当对不履行义务方予以训诫,让其认识到双方的矛盾不应延续到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教育通常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对方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第四,进行人文教育。通知其来法院,让其认识到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争取对方主动履行协助义务,避免重复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兼顾情理结合,衡平司法和保障父母子女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赵占峰律师解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是一项长期性权利,除非被剥夺权利或自愿放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探视子女直至子女成年。探视权的实施涉及父或母、子女三方权益,父母在行使权利时还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赵占峰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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