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如何解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宜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祖适应,即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犯罪人主观恶性的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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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王金治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 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王金治律师解析:
量刑的注意事项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王金治律师简介
王金治系宜昌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刑事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高级),2022年5月任职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团队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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