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票据支付地如何认定呢?
在商业交易往来过程中,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常见的支付手段,被广泛使用,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后,票据到期却并非被保障承兑,一旦票据被拒付,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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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支付地如何认定呢?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王金治律师解答: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王金治律师解析:
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持票人应当确保票据形式合法,满足《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其次,持票人应当证明所持有票据系合法取得,《票据法》第十、十二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给付对价。
实务中,持票人需要提供与前手之间的真实交易往来记录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即可;再次,持票人应当提供被拒付证明,票据权利中,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权利,票据追索权是第二权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证明已经行使付款请求权并被拒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王金治律师简介
王金治系宜昌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刑事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高级),2022年5月任职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团队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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