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民间借贷的双方怎么约定借款利息?
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朋友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那么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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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双方怎么约定借款利息?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臧家源律师解答:
(一)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
(四)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臧家源律师解析: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臧家源律师简介
现任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山市三乡镇常年村居法律顾问。现已形成一套高效、稳健的办案体系,特别擅长处理民商事领域纠纷、劳动人事纠纷,在上述领域取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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