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件是什么?
在每一次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一般会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更好的建设,如果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工程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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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件是什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慕亚平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慕亚平律师解析: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返还的流程:当满足返还的条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质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付款申请、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财务决算单(第二联原件)以及发票复印件。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在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上签署返还意见、金额后,交由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最终确定本次返还金额、返还形式并通知财务部办理相关返还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慕亚平律师简介
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全国首批“学习强国”法治宣传专家团成员,2020年度全国“一带一路”十佳律师。主办过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包括全国首例航空器留置权案件,理论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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