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质押要告知债务人吗?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债权也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是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网友咨询:
债权质押要告知债务人吗?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麦惠英律师解答:
债权质押会影响到债务人的权利,所以需要告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麦惠英律师解析:
并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麦惠英律师简介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办理100余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独立办理多宗离婚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责任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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