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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夫妻双方离婚的,孩子必然会跟随一方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如何将爱传递给成长中的孩子,探望权的行使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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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保障子女的探望权呢?
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冯亮达律师解答: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
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冯亮达律师解析:
父母双方之间要相互理解、包容,从对孩子生活教育和成长有利的原则出发,在充分征求和尊重孩子意见的前提下,考虑孩子身心发展情况,采用实地探视、语音、视频等适宜的方式进行探望,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尽量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探望子女提供便利。
探望权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个人品德严重败坏,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身心伤害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冯亮达律师简介
政府机关部门法律顾问、从事律师五年,专心办案,用心办事,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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