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哪些?
违反限制资格任职的后果。按照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所谓无效,即不产生法律效力,法律不承认,公司登记机关可要求依法改选、委派或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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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哪些?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杨志发律师解答: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杨志发律师解析:
违反或出现法定限制规定的后果、处理程序如下:
(1)违反限制资格任职的后果。按照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所谓无效,即不产生法律效力,法律不承认,公司登记机关可要求依法改选、委派或聘任。
(2)任职过程中出现限制情况的处理程序。按照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定限制情形的,公司应当依照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程序解除其职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杨志发律师简介
致力于公司企业、合同领域、劳动法、侵权法等民商事方面的研究,同时担任工程造价类、生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杨律师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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