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当有的员工会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内容的时候,是需要签订相关的竞业限制协议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到公司和约束员工离职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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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上的竞业限制?
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戴琼律师解答: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到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明显过宽,侵犯了自主择业权,则可以在能够证明的范围内剔除该部分约束,但不影响竞业限制的其他范围以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以就“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予以明确约定,若未约定的,则需要审理者在二者的实际经营范围内予以实质审查后对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予以判定。
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戴琼律师解析:
竞业限制的期限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存在较大争议时,法院会在比较两家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对公司实质性开展的业务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戴琼律师简介
业务专长:婚姻家事、涉外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