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人民法院应如何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网友咨询:
人民法院应如何指定破产管理人?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律师补充: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二)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五)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四)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六)执业责任保险失效;(七)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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