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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责令停止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责令关闭是一种很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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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算不算是一种行政处罚?
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解答:
“责令关闭”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责令停止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责令关闭是一种很重的行政处罚。“责令关闭”作为一种永久性的、严厉的全面禁止违法主体继续经营的惩戒方式,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以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对其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作出的一种惩罚措施。由此可见,“责令关闭”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
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解析:
从国家现行法律看,该处罚种类主要适用于行政管理对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经过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或者行政管理对象从事活动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形,比如: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黄强律师简介
黄强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既善于捕捉细节,又能全盘考虑。在每个案件中以高度负责,有效节约当事人成本,切实关注案件本身,以提供精准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和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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