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有竞争的经营者不能达成哪些垄断协议?哪些除外?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那么,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能达成哪些垄断协议?哪些是除外的?
一、有竞争的经营者不能达成哪些垄断协议?哪些除外?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哪些?
(一)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二)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
垄断协议的特征如下:
(一)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二)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三)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以上就是“有竞争的经营者不能达成哪些垄断协议?哪些除外?”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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