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公司设立失败了,出资人能不能请求返还出资款?
公司设立是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种行为,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但是,设立公司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有时候一个条件没有达到可能就会失败,那么,公司设立失败了,出资人能不能请求返还出资款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设立失败了,出资人能不能请求返还出资款?
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相关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根据相关规定,出资人按照约定缴纳出资,公司依法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出资人缴纳的股款作为注册资本。但公司设立失败的,对出资人已缴纳的股款,应当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公司未成立债务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公司设立失败了,出资人能不能请求返还出资款?”的相关内容,公司未完成设立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记机关依合法理由拒绝予以登记,拒绝核发营业执照,因而使得公司设立行为未能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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