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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那么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哪些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网友咨询: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哪些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李玉玺律师解答:
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通说认为,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只要公司不成立,设立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要由发起人承担,至于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但是,发起人之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方责任范围。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比照侵权责任法关于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发起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李玉玺律师解析:
设立中公司的权利义务应从出资人达成设立公司的合意时产生,按照日常惯例确定发起人合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
(1)发起人签署出资人协议或发起人协议。
出资人协议一般应就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进行约定,最能代表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合意。
(2)名称预先核准的材料。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均会记载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注册资本等事项,从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可以确定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的合意。
(3)能够证明发起人达成合意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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