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金融证券 >> 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客户资金,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证券公司的员工,出于获取佣金等目的,擅自挪用客户资金,从而使客户收到损失,那么,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客户资金,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客户资金,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1、工作人员受到证券公司指令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是个人行为,但证券公司存在过错的,应该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3、员工挪用资金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证券公司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证券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二、证券交易中,构成对证券客户的欺诈行为有哪些?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客户资金,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吗?”的相关内容,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客户资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要看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公司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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