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从窗户伸手将窗边的手机偷走,属不属于入户盗窃?
一般来说,通过窗户伸手进入的盗窃案件,它不构成对他人人身权利构成侵犯或者威胁,因而经它只能属于普通盗窃行为类型,非刑法规范的”入室盗窃“。
网友询问:
从窗户伸手将窗边的手机偷走,属不属于入户盗窃?
从窗户偷东西不算入室盗窃。在户外窗户伸手或者用其他器械伸入户内不认定为入户,因为这种情况除了盗窃属性,其他危害性较小,对户内人员造成的威胁不大。那么对可以自由出入户内的情况下,即便一半身体在外面,仍然应当认定为入户,因为可以自由进入,该种情况实际上已经入户了,对户内的他人生活造成的现实威胁和典型的入户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李严律师解析:
二、关于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居家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居所而实施盗窃的行为。
1、“入户” 的非法性
(1)行为人“入户“必须基于非法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盗窃以外的非法目的入户的,是否作为入户盗窃处理应视情而定。为了实施抢劫、强奸、诈骗等行为而入户的,在实施了相应犯罪行为后又临时起意在户内盗窃财物的,应分别以抢劫、强奸、诈骗定罪,与盗窃(非入户盗窃)并罚;非法入户后未实施预谋的犯罪,临时改变犯意实施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2) “入户”以行为人身体的全部进入户内为前提。如果只是在门窗外利用竹竿或其他工具伸进户内实施盗窃的,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2、"户” 的界定
(1) "供他人居家生活” 不仅包括以婚姻或血缘关系维系的家庭生活,也包括单独一人和基于同事、朋友等亲密关系维系的居家生活。
房屋因居住者外出等原因暂时无人居住,如果屋内供居家生活的设备基本齐全,居住者仍会定期不定期回来居住的,该房屋仍应视为“供他人居家生活”。
(2)” 与外界相对隔离”是指对户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用房门或院墙将户与外界隔离,以警示他人不能随意进入。
非共同租住者非法进入合租房实施盗窃,不论是进入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还是进入各租住者的房间,均属于入户盗窃。合租者在租房内盗窃其他租住者财物的,如果是在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盗窃的,不作为入户盗窃处理;如果是进入其他租住者的房间盗窃的,则应视为入户盗窃。
(3)对“户”的认识,以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标准。对“屋店合一”等经营与生活混同的场所,若是在营业时间之外秘密进入该场所盗窃的,应当视为入户盗窃。对“前店后房”、“下店上房”等经营与生活紧密相邻的场所,只要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之间设置有一定的隔离措施,行为人秘密进入生活场所实施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反之,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他人生活居住的房屋而入内盗窃,但客观上该房屋为存放货物的仓库的,则不作为入户盗窃处理。
李严律师简介
法硕毕业,入职部队军事法庭两年,擅长各种事件调解,平易近人,善于沟通,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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