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私卖自家猪肉被罚款10万元
根据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介绍称,农民老田因私自“杀猪卖肉”,将自家所养的猪杀掉的到集市售卖,仅销售猪肉0.6公斤,却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82.68kg。
法律规定生猪一定要集中定点屠宰,并且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本案罚款和没收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具体违反的内容为《食品安全法》第123条中的第3和第4小条:(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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