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因琐事持刀杀害女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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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于2017年8月4日3时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坡**楼****其住所内,因琐事与女友蒋某发生矛盾,在蒋某对其进行殴打的过程中,李帅持两把尖刀刺扎蒋某头面部、颈部、躯干左侧、左上臂等部位数刀,伤及左肺、左肾、肠系膜等,致蒋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鉴定,李帅构成轻微伤。李帅作案后于2017年8月4日3时12分拨打“110”电话投案,李帅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李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周文潇律师解答:
李帅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李帅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李帅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周文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周文潇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刑事辩护,并曾代理百余件民商事案件,以优质热情的服务深得客户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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