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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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间,刘桂霞先后成立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某2投资管理中心、北京某3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桂霞伙同齐文军等人决定采取编造虚假海外投资项目等方法,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刘桂霞采取上述方法骗取庄某、王某、武某等53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9380万余元,截至案发,已返还被害人人民币2424万余元,尚有人民币6956万余元未予归还。
齐文军作为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深圳前海某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考察、宣传吉尔吉斯斯坦项目,并负责公司客户维护,其采取上述方法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间骗取毕某、雷某等4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2200万余元,截至案发,已返还被害人人民币646万余元,尚有人民币1554万余元未予归还。
2014年8月至2015年初,张智勇作为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总监,通过公开宣传公司海外项目并许诺高息,为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某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王某2、王某3、张某等16名被害人资金人民币835万余元。
2016年7月9日,被害人将刘桂霞扭送至公安机关报案,刘桂霞被当场抓获;2016年11月15日,齐文军、张智勇被民警抓获归案。
刘桂霞、齐文军、张智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潘成东律师解答:
刘桂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齐文军、张智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亦应予惩处。
张智勇系自首,且其家属代其退赔部分案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潘成东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所权益高级合伙人、律师、公司股权治理专委会主任,成都市优秀律师、股权专业律师。钦州、眉山仲裁委仲裁员,四川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研究员。市律协教未委副主任,教培委委员,省律协民商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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