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持刀伤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网友咨询:
贾坤于2021年5月2日8时5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恒通国际创新园××机房内,与被害人王某1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贾坤用西瓜刀砍切王某1头、颈部,后用西瓜刀割切王某1右腋部致王某1死亡。
经鉴定:王某1符合被锐器砍切右腋窝,造成右侧腋动脉、腋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贾坤于当日10时许被民警抓获。
贾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盈都律师事务所张建军律师解答:
贾坤因工作问题与他人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后,持刀致伤并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鉴于贾坤在案发后对被害人有协助救治行为,其在知道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未离开案发现场附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贾坤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对贾坤从宽处罚。
张建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张建军律师,北京盈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十余年,专注刑事案件。四十多个取保,无罪案例;二十多个轻判,改判案例;十多个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例。全部真实案例。
刑事辩护,越早越好;
刑事律师,案例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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