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因对婴儿哭闹不满,对其实施迫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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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蔚蔚于2021年6月21日晚,在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一一宾馆8319号房间内帮助吴某照顾李某(女婴)。后因李某哭闹,汤蔚蔚安抚无效而产生不满,遂对李某多次实施摔打,按压捶打脚踩胸部等行为。6月22日凌晨2时许,吴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李某躺在床上已无呼吸,遂让汤蔚蔚拨打110报警。后经鉴定,李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躯干部造成下腔静脉入心处破裂致心包填塞合并心肺挫伤死亡。
汤蔚蔚作案后于2021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汤蔚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杨俊律师解答:
汤蔚蔚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汤蔚蔚案发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汤蔚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对汤蔚蔚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汤蔚蔚并非预谋实施犯罪,且与被害人母亲具有特殊关系,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且汤蔚蔚能够积极认罪、悔罪,故对汤蔚蔚酌予从轻处罚。
杨俊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办理众多经济、民事、刑事诉讼和非诉案件,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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