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因对妻子不满持刀将其杀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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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明因对妻子李某1离家出走、与他人微信聊天等不满,时常与李某1发生口角。2021年9月12日8时许,因张玉明删除李某1与他人微信聊天的记录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张玉明持单刃尖刀多次扎刺李某1的胸腹部等部位,致李某1被锐器刺切胸腹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作案后,张玉明在家附近请求他人帮忙报警,并在警察到达后主动承认其杀人的行为。
张玉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兰兴律师解答:
张玉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刀多次刺切被害人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玉明在作案后请求他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兰兴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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