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以虚假的名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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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9日,国投汇海(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淼。2020年3月1日张璐与国投汇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淼、蔡某、张璐、常宇等人以国投汇海公司为平台,以投资影视基金可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资金,承诺返本付息。自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间,共有30名投资人报案,共投资7100余万元,造成损失6200余万元。其中,王淼参与吸收资金7100余万元,张璐参与吸收资金6900余万元,常宇参与吸收资金4600余万元。后张璐、常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王淼被抓获归案。现扣押在案款22万元。
王淼、张璐、常宇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姚树明律师解答:
王淼、张璐、常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销售影视基金理财产品为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王淼具有退赔情节;张璐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常宇具有自首情节、退赔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故可对三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姚树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毕业于深圳大学经济系,河北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民商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刑法学博士 经济师职称,投资项目分析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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