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故意伤害他人致一死两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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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17时许,张兴华驾驶鄂Q×××**比亚迪S6越野车到宣恩县时代华府小区,将车停放在摩托车停车位后即上楼到朋友周某家中吃饭。约半小时后,该小区保安梁某以小区居民即将下班回家,摩托车停车位不能再被占用为由到周某家让张兴华将车停放到机动车停车位。张兴华下楼挪车后,认为是梁某故意针对他,遂在门卫室与梁某发生争执。张兴华动手打了梁某一耳光,梁某翻窗户跳到外面院坝里。张兴华听见梁某骂他,上前朝梁某裆部踢了一脚,梁某被踢后即蹲在地上给周某打电话告知其张兴华打人的情况。张兴华见状又上前殴打梁某,将梁打倒在地。小区居民杨某、石某见状上前劝阻,二人分别抓住张兴华的一只手。后梁某的妻子张某闻讯赶到现场,持钥匙戳刺张兴华面部。张兴华先用头撞击杨某面部,致杨鼻子受伤流血,后挥手击打石某头部。挣脱杨某、石某二人后,张兴华又挥手击打已退到旁边的张某头部,致张某仰面倒地,后脑撞在地上。张兴华又朝梁某头面部踢了一脚,后离开现场。张某、梁某、杨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张某于同月27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兴华于同月25日主动到宣恩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张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梁某、杨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宣恩县人民医院在救治张某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张兴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张向中律师解答:
人张兴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张兴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的死亡结果与抢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以适当减轻张兴华的刑事责任。
张兴华的亲属已支付了张某、梁某及杨某的医疗费以及代为赔偿梁某经济损失,对张兴华可酌情从轻处罚。
张向中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擅长专业:刑事辩护(如:故意伤害、贪污受贿、抢劫抢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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