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3年初,张某从陈某处受让宜春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开发某房产项目。2015年9、10月份,因宜春某公司资金紧缺,张某决定通过找人来该公司办理假购房方式,骗取银行按揭贷款。之后,张某发动该公司员工、其朋友周某等,彭某发动新余的江西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其同学黄某找人到宜春某公司办理假按揭购房,并由彭某具体安排新余过来的假购房人对接宜春某公司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共有吴某、周某等40人办理了假购房按揭贷款,骗取宜春市区三家银行贷款总额为1347万元。取得的贷款用于宜春某公司的日常运转,上述40人的分期还款由宜春某公司负责归还直至2018年1月。
张某。彭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李启林律师解答:
宜春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彭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1347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张某、彭某在犯罪中无法区分主从犯,依法按照其所犯的全部罪行受到刑法的处罚。
李启林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李启林,男,律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执业以来,服务过很多人,专业素质过硬,解决诸多法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人所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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