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男子提供银行卡用于他人转账洗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5月20日左右,徐某与其朋友季某约定贩卖银行卡给季某上线,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进行转账洗钱,一套银行卡可以非法获利2000元钱。同年5月25、26日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在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塔林公园处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将办理的银行卡、网上银行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交给季某。
经查,被害人卢某、向某、康某、周某、刘某等14人被诈骗的资金,转账到了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后转账至他人的银行卡;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经他人进行转账、支付结算共计218021元。2021年6月15日,徐某收到非法获利微信红包2000元。
徐某于2021年6月29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刘建勋律师解答:
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其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徐某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刘建勋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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