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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阻滞者猝死,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2月2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网友咨询:

M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L撞倒在地致其右颌受伤出血。D见状后站在M的自行车前阻拦其离开。M情绪激动、坐在石墩上等候,不久倒地。M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D需要对M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闫辐律师解答:

M骑自行车与年幼的L相撞之后,L右颌受伤出血并倒在地上。M作为事故一方,没有积极理性处理此事,执意离开。对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L作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对其予以特别保护。D见到M与L相撞后,为保护L的利益,让M等待L的母亲前来处理相撞事宜,其行为符合常理。

在阻拦过程中,虽然D与M发生言语争执,但D的言语并不过激。D将手放在M的自行车车把上,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D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因此,D的劝阻行为是合法行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不具有违法性。

D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M死亡的结果,M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因此,D的阻拦行为与M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D阻拦M离开,诱发M情绪激动,但是,事发前D与M并不认识,不知道M身患多种危险疾病。D阻拦M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M的故意或过失。在M倒地后,D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由此可见,D对M的死亡无法预见,其对M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

闫辐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闫辐律师,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中国法学会会员,成县人民检察院兼职研究员,著有《模拟法庭刑事审判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类案类判研究》(2020年关中.天水法学论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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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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