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非法吸收资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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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间,徐学志伙同王某1、董某1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丰台区南苑,以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国家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通过电话邀约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保温板生产线等项目,以高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81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0348199元。2021年9月23日,徐学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部分赃款已冻结在案。
徐学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张杨一彪律师解答:
徐学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徐学志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其主动投案的情节,并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张杨一彪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量好法律准绳,裁定自身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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