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网友咨询:
惠士芬于2021年12月24日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牛坊村富余街南十二条1号家中,因丈夫崔某1的婚外恋问题与崔某1发生争执,后持单刃刀刺击崔某1腹部数刀,致其腹腔脏器多发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惠士芬于2021年12月2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投案。惠士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王海律师解答:
惠士芬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惠士芬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
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等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王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毕业于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执业后办理多起刑事案件,代理多起民事纠纷。在民事代理、刑事辩护方面均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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