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因债务纠纷殴打他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都相当或者一致,应均认定为主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相互推诿推卸责任,又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大小,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的作用,不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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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明因与郭某某有债务纠纷,于2020年5月14日23时30分许电话纠集赵玉珠,二人先后赶到济南市天桥区泺南五街智慧幼儿园门口南侧,对郭某某拳打脚踢;在附近烧烤摊帮忙的徐连杰因不满郭某某赊欠费用,亦对郭某某进行殴打。三人在20多分钟内先后单独、共同多次殴打郭某某的头部及躯干部,致其受伤倒地,于次日凌晨先后被送至山东黄河医院、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后于2020年7月21日死亡。经鉴定,郭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死亡。
2020年5月15日上午,公安机关先后上门将赵玉明、徐连杰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并电话通知赵玉珠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宋胜宇律师解答:
徐连杰、赵玉明、赵玉珠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行为积极,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三人轮番击打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当场感到头痛,后经医院救治多日无效死亡,犯罪后果严重,且徐连杰曾因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本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起因于被害人拖欠房租,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三人案发后明知被害人报警而留在现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三人未持械打击被害人,犯罪手段一般;赵玉明、赵玉珠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矛盾得以化解,依法可减轻处罚。
宋胜宇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宋胜宇律师,国内知名军工类大学毕业,兼具工科缜密的逻辑思维和法学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常年服务于知名企业,经办过大量案件,其中不乏上级督办的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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