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暑假打工遇“工伤”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参加暑期打工实习的学生,要在入职前了解清楚工作单位的具体情况,并与单位签订好协议,在付出辛苦劳动的同时,更要懂得自身的安全保护,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网友咨询:
8月,16岁的女孩李玲从老家来到惠山区某镇,与在此打工的父母团聚,之后在亲戚的介绍下,进入某公司从事暑期临时工,双方口头约定期限自8月6日至8月30日。然而才干了十来天,李玲就在工作中手部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期间,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李玲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吗?
北京继来(深圳)律师事务所李海浪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并无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关系认定应结合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经济上是否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是否长期或固定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定。
李玲作为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不到一个月的暑假期间向某公司提供相应劳务,上述行为并无在经济上依赖于某公司获得长期生活来源的意思,也并未体现出向某公司提供较为长期、固定劳务的意思,双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并无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双方提供劳务的事实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李海浪律师补充:
《刑法》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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