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家属放弃治疗不到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网友咨询:
5月13日晚黄海强在学校门卫室值夜班,至14日6时10分左右××昏倒。黄海强同事发现后打“120”急救电话,当日7时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黄海强送到百色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入重症室治疗。
经百色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小脑蚓部一脑干脑出血并破入脑室;2.××3级极高危组;3.高脂血症。医院处理意见:患者病情极其危重,随时有死亡可能,建议继续住院治疗。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告诉黄海强家属,黄海强病情危重,愈后差,死亡率高,如果再继续治疗下去有可能会趋向脑死亡,且治疗费用较大。
5月15日11时40分,黄海强家属罗玉兰在感到抢救无望的情况下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决定放弃治疗。黄海强出院回家后于当日死亡,5月16日在百色市殡仪管理所火化。黄海强死亡属于工伤死亡吗?
北京大显律师事务所张迪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被送到医院抢救,因病性危重转入重症室治疗。在医生告知黄海强病情继续治疗有可能发展到脑死亡,医治无望的情况下,其家属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才被迫放弃治疗。
如果简单地以黄海强家属放弃治疗导致黄海强抢救结束时间和死亡原因不明为由不认定其为工伤,有违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公平原则,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认定更能体现保险立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综上,黄海强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张迪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主要执业领域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仲裁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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