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交房并不等于交物业费!
“交房先交物业费”被抗诉,纠正潜规则不能止于个案。杭州小伙小洪买房签了合同,该交的钱都交了,结果要交房拿钥匙的时候,开发商却要求买房人必须预缴物业费,否则不给钥匙。对此,小洪先是起诉了开发商,要求直接交付钥匙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被法院驳回,之后小洪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之后,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后,浙江省高院再审改判开发商支付小洪延期交房违约金8000元。
首先,买方合同里面并没有这一条,而且交房和交物业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事实上,前期物业一般都是开发商的下属子公司,在业主没有完全入住并自由选聘物业公司的情况下,前期物业提供管理服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开发商却利用自己在交房时的主导权,为其下属公司搞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想从买房人那里直接“割韭菜”,这种明晃晃的潜规则,都是公然的违法违规,所以,房产商交房并不一定等于物业收取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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