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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人格权益”,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孕产妇本人同意,在孕产妇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孕产妇本人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20日首次提请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草案相比现行法律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实际上,非暴力化手段是近年来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新特点。通过洗脑驯化,操纵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残自杀等事件屡屡见诸报端。针对这些情况,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禁止出卖、非法送养女童的规定。

此外,结合妇女特点和实践中出现的因未付医疗费、男方不在剖宫产手术单上签字,医院拒绝提供医疗救助的案例。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孕产妇本人同意,在孕产妇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孕产妇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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