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纠集他人参与互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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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伟、周福丛为向周睿涛追索债务,于2016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与黄伟雄、佘孟姣等人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49号北湖小区11栋周睿涛家寻找周睿涛,因周睿涛不在家黄伟伟随后又打电话向其追索债务,二人因债务问题在电话中发生激烈争吵,并扬言与对方斗殴。
周睿涛因对黄伟伟带人到其家追索债务之事不满而决定报复,遂纠集正在一起吃夜宵的“五哥”、唐示、李鸿超、梁某1、苏艺宁、方荣仕,又打电话纠集吉宁、覃品宇带刀具来汇合,唐示打电话纠集陈兴斌。吉宁、覃品宇携带刀具前来集中后,众人一起携带刀具,分乘苏艺宁、梁某、方荣仕的三辆轿车来到北湖小区寻找黄伟伟。
黄伟伟等人见状逃离小区后,又纠集邓某及梁武厅等人再次进入北湖小区寻求报复。期间,佘孟姣让人送来一把枪支给其。当日4时许,周睿涛等人得知黄伟伟一方还在北湖小区后,又组织本方人员从北湖安居小区进入北湖小区,与黄伟伟一方在小学围墙中间道路上持械斗殴。双方斗殴过程中,李鸿超持刀砍伤对方一人,佘孟姣向对方开枪,梁某驾驶车辆追逐冲撞对方人员,邓某在互殴过程中被砍伤后当场死亡。经鉴定,邓某系颈部左侧中部处创致大量失血而死亡;佘孟姣所持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这些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汪元伟律师解答:
周睿涛为泄私愤,组织、指挥多人并实际参与了与黄伟伟一方斗殴,是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并实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睿涛聚众斗殴犯罪致被害人邓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黄伟伟、唐示纠集他人,并实际参与聚众斗殴;李鸿超参与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持刀砍伤他人;佘孟姣、吉宁、陈兴斌、覃品宇、黄伟雄、梁武厅、苏艺宁、梁某1、周福丛、方荣仕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上述十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均是主犯,均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佘孟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
汪元伟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汪元伟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认真。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大量刑事和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快速的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有效的提出案件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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