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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造成受害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1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个行为本不至于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要根据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联程度、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多因一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各种原因合力的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某一原因,需要视情况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个行为本不至于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要根据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联程度、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多因一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各种原因合力的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某一原因,需要视情况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7月15日中午12时左右开始,李刚与刘某先后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通济桥门口的“钟羊肉”店、华阳顺河三街“张血旺”店喝酒吃饭,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发生了抓扯。后刘某约李刚到“信鸽协会”所在的华阳长江西二横街59号光头茶铺见面。当日19时许,李刚和其妻钟某来到光头茶铺内,李刚和刘某1又发生争吵,二人相互扇耳光。刘某1要求李刚偿还8000元欠款。钟某给付刘某8000元后,因言语导致刘某1不满,被刘某1扇了一耳光。李刚见状便质问刘某1,并与其扭打。李刚用手将刘某1脖子夹住,另一手握拳击打刘某1的面部。刘某1被击打几拳头后倒在地上,口鼻流血,昏迷不醒。后120急救车将刘某1送至医院抢救。7月17日1时37分医院宣布刘某1死亡。经鉴定:刘某1的死亡原因符合在脑血管病变的基础上因创伤性颅脑损伤所致死亡,7月15日所受外伤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李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林志耿律师解答:

李刚用拳头殴打刘某1面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死亡属于多因一果,李刚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林志耿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曾在法院工作多年,后为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南山区机关单位、资本市场学院的法律顾问以及代理人。执业期间一直坚持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为原则,认真做好每个案件,做到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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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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